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6536,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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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宏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宏正於091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095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17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3,31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58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315元整自095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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