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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廖伯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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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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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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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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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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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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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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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 │1 │貳佰伍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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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 │1 │壹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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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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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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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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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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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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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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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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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 │1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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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 │1 │柒佰参拾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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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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