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0號
原 告 林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氏青翠(LE-THI-THANH-THUY,越南國人)間
請求離婚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翻譯成「越南」文之起訴狀、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3時50分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譯本(譯本須蓋翻譯社大印)各3份。
二、翻譯成「越南」文之本院民國102年11月28日宜院嵩家愛102婚70字第30725號公示送達公告譯本及刊登該越南文公示送達公告譯本之海外版新聞紙各1份。
三、被告在越南國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