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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吳素玲
監 護 人 陳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文俊間因102年度家聲字第10號請求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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