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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陳裕銘
莊娜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参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裕銘邀同債務人莊娜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14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據第四、七條(詳證一)所載。
債務人依借據第三條之約定,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債務人並同意依本契約書之約定,負清償責任。
詎料債務人自102年12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930,000元整,及自102年11月14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依協議書第七條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約自應連帶清償前揭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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