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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何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玖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惠珍於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惠珍自一○二年三月至一○三年三月共消費簽新臺幣玖仟零捌拾貳元,但於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玖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壹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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