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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慶宗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陳慶蓮
陳慶祥
朱陳美容
陳月美
陳月珠
林明通
林景星
林錦稠
林沅樺
林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交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6年3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179,780.1元〔計算式:39,600元(2樓建物經鑑定之市場交易每坪單價)×217.3平方公尺×0.3025坪+39,200元(3樓建物經鑑定之市場交易每坪單價)×217.3平方公尺×0.3025坪=5,179,7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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