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司促,2528,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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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欣怡
陳李瑞玲
陳章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欣怡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章錦、陳李瑞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7,6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欣怡自民國102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0,6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章錦、陳李瑞玲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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