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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江曾春花
被 上訴人 江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09,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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