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票,209,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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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文益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正本(票號:694090號)1紙。

三、請釋明聲請狀所載按中央銀行利率計算之利息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或說明本件就利息部分,如無約定,是否改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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