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票,21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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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鄭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義(原名陳能章)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1紙(票號:CH555976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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