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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林珏廷
被 告 協義科技(吳鴻興)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4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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