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補,192,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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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李秀甜
被 告 賴玟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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