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訴,189,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莊瑄環
被 告 林順昌
林阿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陳報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25年7月19日)是否有抵押範圍之借款債權存在,如有應陳報其資料;
原告應陳明本件是否主張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債權已確定之事由,及其理由。
上開資料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並附具繕本(含證物)或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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