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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廖德修
訴訟代理人 郭弘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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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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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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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00436至98-00439 │股票 │4 │肆仟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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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00-123 │股票 │1 │貳佰貳拾│ │
│02│ │ │ │ │伍 │ │
├─┼───────────────┼─────────────┼──────┼───┼────┼───┤
│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418 │股票 │1 │壹萬 │ │
│03│ │ │ │ │ │ │
├─┼───────────────┼─────────────┼──────┼───┼────┼───┤
│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800至100-00-807 │股票 │8 │捌仟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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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253 │股票 │1 │陸佰貳拾│ │
│05│ │ │ │ │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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