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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鍾淑芬
代 理 人 游國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驊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計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顯無理由,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補正之債務人驊園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內容均與債權人請求之內容不符,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驊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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