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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宏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宏國於民國103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1,001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7月02日止累計294,168元正未給付,其中287,601元為本金;
5,983元為利息;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宏國於民國103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7月02日止累計177,013元正未給付,其中172,460元為本金;
3,969元為利息;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宏國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287601│ │7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宏國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172460│ │7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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