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鴻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陸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原契約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