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促,371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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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蔡朝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壹仟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肆仟伍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壹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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