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促,3767,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文得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陸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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