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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陳宏偉
債 務 人 洪偉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債權之存在,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⑴債務人洪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⑵茲因債權人僅提出估價單及債務人未到場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確實有債權之存在,應提出釋明債權存在之相關資料。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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