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促,3777,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吳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叁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三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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