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促,3778,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晏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