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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代 理 人 陳麒帆
債 務 人 林錦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即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暨依前開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付違約金;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付利息(即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暨依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貳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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