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拍,69,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達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上欠缺抵押權設定登記,且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無相對人朱達泉就前開土地所有持分設定抵押權之記載,請提出前開土地「最新」登記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勿隱匿)、他項權利證明書,併釋明現有無設定抵押權、債務人為何人、相對人(即現物所有權人)為何人等。

如聲請人確認本件前開土地確有抵押權設定登記,併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本件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址資料,請提出聲請人商業登記資料並載明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址。

三、說明本件清償期屆至之緣由,如有相關釋明文件亦請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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