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拍,7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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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政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富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冬山鄉義成五段797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個人資料勿隱匿)。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本票無到期日記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或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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