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繼,82,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2號
104年度司繼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錫清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吳士元
利害關係人 蔡振乾
蔡振富
蔡佩樺
蔡淑微
利害關係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二號、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九號),本院經合併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宜蘭縣冬山鄉○○村○○路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辰○○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辰○○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辰○○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又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同法第七十九條所亦已明定。

又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為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者,以家事非訟事件為限。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化商業銀行)分別基於其等與被繼承人辰○○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而分別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即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二號、第八十九號事件繫屬在案。

後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之代理人吳士元陳明對上述二事件合併審理乙事,並無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九號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則本院職權審酌二事件均主張基於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確為基礎事實相牽連之事件。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合併審理及裁判。

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辰○○生前向其借貸新臺幣貳佰萬元之債務,嗣於被繼承人辰○○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身歿,其全數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以致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保障其權益,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原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部分)及債權計算書等件在卷為證。

二、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之聲請意旨略以:基於清償債務法律關係而對於選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具利害關係,並提出本院公告、本院債權憑證、借據、本院執行處通知、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原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再者,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九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

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即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二二一三號解釋意旨),解釋上亦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本應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積極辦理。

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被繼承人辰○○確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一百零三年度司繼字第三五九號、第三九三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至聲請人甲○○自陳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簽有本票且對被繼承人之土地設定抵押等語綦詳(見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二號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並有前述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此外,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非訟代理人吳士元則到庭主張: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語(見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九號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亦提出前述本院公告、本院債權憑證、借據、本院執行處通知、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總上,足見二聲請人均與被繼承人辰○○間具法律利害關係無訛。

㈡此外,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丑○○、庚○○、卯○○、巳○○、壬○○、蔡佑昇、辛○○具狀表明其同意由原繼承人子○○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子○○表示其等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九號聲請狀檢附之子○○同意書及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民事補正狀所檢附之同意書附卷可稽。

又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寅○○經本院通知後迄今仍未就上述同意書,陳述其等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再者,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非訟代理人吳士元及聲請人甲○○之非訟代理人李美華均到庭陳明同意由子○○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明確(見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二號、第八十九號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

雖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非訟代理人吳士元自陳利害關係人子○○與本件被繼承人同為聲請人之連帶債務人,而僅考量希望家屬儘速出面處理被繼承人債務,且先前已有執行程序進行,而應無利害衝突等語(同上筆錄參照)。

然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件,其審判範圍本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及法院之自由裁量,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查本件被繼承人辰○○與利害關係人子○○間確為連帶債務關係,此據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提出之借據影本參紙均列二人為發票人聖賢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等情,復核與上述非訟代理人吳士元自陳二人為連帶債務人等語相符一致,堪信為真。

則本院斟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本可對全體債務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人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且如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等法律性質觀之,實難認同為連帶債務人之利害關係人子○○足具公正、客觀之立場,而得妥適處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能力。

據此,本院依法不選任其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

㈢再者,本院復函詢本院轄區宜蘭律師公會有無會員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然據宜蘭律師公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一0四)宜律憲字第一0四0二二二號、一0四0二二三號函函覆均無人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立法意旨,可知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作為考量,且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國有財產局若經法院擔任遺產管理人時,仍可取得相當之報酬,亦可聲明參與分配,不致發生代管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償之問題。

準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函覆本院並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見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二號卷附一0四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產北接字第○○○○○○○○○○○號函文及一百零四年度司繼字第八十九號卷附一0四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產北接字第○○○○○○○○○○○號函文),惟審酌國有財產局依法為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及公信力,且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尚非僅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得以受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遺產經依法處理後若有剩餘復應歸屬國庫等情,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辰○○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附此述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