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婚,7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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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78號
原 告 林文政
被 告 黃曉群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9日以104年度家補字第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3日寄存於警察機關即宜蘭縣警察局三星分局大洲派出所,已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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