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法,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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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清來即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董事長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 年擴大加入推動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維護地球生態、積極推廣綠色有機生活、人才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等業務,而為因應業務需要,經104 年度第4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2、3 、8、15、1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其經104年度第4屆第5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28日農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法人登記案件及先前變更章程案件之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牽手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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