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簡上,1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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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訴訟代理人 聶孝唐
被上訴人 風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銘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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