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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憶如
相 對 人 李璧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627 號返還不當得利之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0 號)乙節,固屬實在。
然前開訴訟,因聲請人即該案原告並未遵期補正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經本院裁定駁回起訴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審核屬實,則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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