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補,16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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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簡湘樺
被 告 白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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