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補,18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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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林坤正
被 告 偉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滄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5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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