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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吳峯旗
被 告 李添旺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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