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補,190,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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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林景星
被 告 林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1,000元,折合新臺幣1,278,052元【計算式:41000x31.172(支付命令聲請時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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