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補,19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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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永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朱彥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即600元+7000元+5000元+3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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