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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公欽
代 理 人 陳光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3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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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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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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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張公欽久樂食品有限│土地銀行蘇澳分行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103年10月31日 │116,167元 │MO-0665849 │ │
│1 │公司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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