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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男、民國0年0月0日生、失蹤前設籍:宜蘭縣○○市○○里00鄰○○○○○○○號:Z000000000)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賴○○(男、民國0年0月0日生、失蹤前設籍:宜蘭縣○○市○○里00鄰○○○○○○○號:Z000000000)已逾80歲,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0日起即因行方不明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顯見賴○○確已失蹤,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請准宣告失蹤人賴○○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12日宜市戶字第1050001368號函、宜蘭市100年11月份清查人口居住情形訪查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表、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特殊註記資料查詢表、失蹤人戶籍謄本、入出境查詢表等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賴○○之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在卷足參,此外,復有本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暨本院牌示處、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函及司法院資訊網路公告資料在卷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公示催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秉此,失蹤人賴○○於100年11月10日起已行方不明,計至103年11月10日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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