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陳禾南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陳得金
陳得福
陳柏宏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俞繼國
被 告 白聰慶
陳錦芳
白宜霖
白宜芬
白宜璇
白駿逸
白禹彤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白麗美
被 告 莊瑞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陳錦芳、白宜霖、白宜芬、白宜璇應有部分各一一二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錦芳、白宜霖、白宜芬、白宜璇應有部分各一一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