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秀境
呂金春
呂麗雪
呂健舜
呂麗美
呂麗娥
呂健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 告 鄭國淦
廖素華
鄭宇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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