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亡,1,20161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梅君
關 係 人 陳培源
陳存勝
陳梅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張美惠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甲○○性別為「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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