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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9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郁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郁紳於民國93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9475元整自民國95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394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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