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聲,2,2017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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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慶輝(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劉桂子(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秋良(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秋霞(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慶桐(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信致(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慶昌(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兼上7人之
送達代收人 簡慶聰(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呂秀梅(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忠賢(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忠文(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文科(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健民(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玉勤(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玉環(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為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葉連金之繼承人葉呂秀梅、葉忠賢、葉忠文、葉文科、葉健民、葉玉勤及葉玉環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原債務人簡萬成已歿,聲請人等為其繼承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61年度全字第152號),迄未起訴,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又本件原於民國105年5月9日裁定,就其他相對人葉連金(已歿)、相對人林寶珠(即陳安男之繼承人)、林政宏(即陳安男之繼承人)、陳婉妤(即陳安男之繼承人)、林榛羚(即陳安男之繼承人)、陳若羚(即陳安男之繼承人)部分,應於上開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茲因相對人葉連金業已於裁定前之105年1月31日死亡,上開裁定已核發之確定證明書並由本院撤銷確定在案,爰就相對人葉連金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葉呂秀梅、葉忠賢、葉忠文、葉文科、葉健民、葉玉勤及葉玉環部分再為補充裁定,並於本件裁定確定後一併再行核發確定證明書,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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