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抗更一,1,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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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簡水同
朱富雄
陳基益
林信吉
共 同
代 理 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董事職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104 年度法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後(105 年度抗字第10號),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非抗字第79號)廢棄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解除抗告人董事(長)職務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簡水同為抗告人財團法人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玉清宮(下稱玉清宮)之第三屆董事長;

抗告人朱富雄、陳基益、林信吉及第三人范江茂則為玉清宮之第三屆董事。

抗告人簡水同、朱富雄、陳基益、林信吉(下稱簡水同等人)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門鈴、木板雕刻施作有瑕疵,竟以扣款方式便宜了事,足以危害玉清宮之利益。

嗣第三人范江茂向相對人陳情有關玉清宮「新作石獅工程」及「五案門工程」疑有弊端,詎抗告人簡水同等人、吳勝行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其餘董事,竟以范江茂所為係屬不正當行為致損害廟譽為由,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決議,此舉如同私設刑堂,罔顧人權,更羞辱范江茂之人格與尊嚴,並剝奪其投票權,且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決議亦經鈞院於民國104年8 月6 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在案,抗告人簡水同等人及吳勝行竟仍不願恢復范江茂之董事職務,且不願重新進行董監事之選舉,所為已違反玉清宮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為此,爰依民法第33條第2項、第6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請求解除抗告人簡水同等人之上開職務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查第三人范江茂向相對人陳情有關玉清宮「新作石獅工程」及「五案門工程」疑有弊端,其陳情內容主要係針對玉清宮廟務工程發包、驗收、付款與會計等事務,並未有任何公然侮辱、誹謗玉清宮名譽之行為,其所為本即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且玉清宮交由第三人林玉清承作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門鈴、木板雕刻,亦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瑕疵,益證范江茂並非憑空杜撰上開陳情內容,蓄意損害玉清宮廟譽,故其所為顯與玉清宮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正當行為致損害廟譽」之要件不符,而簡水同等人及吳勝行對此規定當知之甚詳,惟其等竟違反上開章程規定,而為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決議,並要求范江茂書寫悔過書,此等舉止嚴重戕害前述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權。

再者,簡水同等人及吳勝行明知范江茂在未依玉清宮捐助章程第6 章所定之罷免程序予以罷免前,其等不得依玉清宮捐助章程第30條第1項規定剝奪其選舉權,然其等仍為附表一編號3 所示決議行為,顯然違反上開章程規定。

又簡水同等人及吳勝行未能遵守上開章程規定,而為上開決議行為,顯然危害玉清宮捐助章程之正常運作及公共事務之推展。

是綜上各情,堪認相對人主張簡水同等人違反玉清宮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規定,而有危害玉清宮利益之情事,係屬真實,故相對人依民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除簡水同等人於玉清宮之董事(長)職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附表一所示3 項決議,雖經鈞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決議均屬無效,且已判決確定,惟其所持理由乃范江茂係就玉清宮之公共事務為陳情,遂認定上開決議認定事實及適用章程之規定有誤,而判決上開決議均無效,並非謂該等決議乃以違背公序良俗之方法,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而認該決議無效,原審裁定以前有判決上開決議無效即認簡水同等人「顯然危害玉清宮捐助章程之正常運作及公共事務之推展」,認定事實即有違誤。

再者,玉清宮之董監事均非從事法律實務之人,如何期待均能深解法令章程而得全然正確適用法令章程,自難因其不諳或誤用法令章程,即認簡水同等人係明知違背章程而為附表一所示3 項決議。

故相對人聲請解除簡水同等人之董事(長)職務,於法不合。

另玉清宮第三屆董事、監事聯席會議均採合議制度及多數決之方式決議之,並非由簡水同等人所專斷決之,且附表一所示3 項決議,其參與者並非僅簡水同等人及吳勝行,何以僅須解除簡水同等人之董事(長)職務即可,足見相對人聲請解除簡水同等人之董事(長)職務,並無理由。

附表一所示3 項決議均係針對范江茂一人,此與公益無關,亦不會損及玉清宮之權益,因此縱使上開決議經法院判決無效,簡水同等人之所為亦不符合民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相對人聲請解除簡水同等人之董事(長)職務,於法無據。

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嗣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抗告,抗告人簡水同等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非抗字第79號裁定,原裁定關於准予解除再抗告人董事職務部分廢棄)。

四、按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民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要件,厥為董事或監察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且其違反法令或章程之程度,須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始足當之。

是相對人聲請解除抗告人之董事職務是否有理由,自應依民法第33條第2項揭櫫之標準以決之。

經查:㈠關於相對人主張玉清宮「新作石獅工程」及「五案門工程」疑有弊端乙事,業據第三人范江茂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提起背信、偽造文書等告訴,嗣均因罪嫌不足,業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於104 年1 月19日、104年4 月15日分別以104 年度偵字第67號及104 年度偵續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7頁至第111-1頁)。

又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可知關於「五案門工程」部分,雖有與承攬契約不符之瑕疵,但此工作物尚未經驗收通過,且其中門釘部分亦據玉清宮董監事會議決定扣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為承包廠商林玉清所接受,該工程雖已給付百分之70工程款,但此係依雙方簽訂之工程契約書所定條件履行(即契約簽訂付總額百分之30,木雕、石雕完成進場後再付總額百分之40,見原審卷第75頁「工程契約書」),其餘百分之30工程款則因尚未驗收通過,致不符合契約約定給付工程款之要件而未付,是認抗告人簡水同就「五案門工程」之驗收、付款程序,已善盡監督廠商、追究契約責任之義務,並無圖利廠商或損害玉清宮可言,即未違背其董事長之職務(見原審卷第111-1 頁)。

至「新作石獅工程」部分,依承包廠商即證人張顯榮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問:你們向玉清宮承包這二對石獅雕刻工程,當時有沒有提供照片當作訂約的參考?)有,我們在簡易合約有附〈當庭提出簡易合約及照片,同意提供讓檢察官影印附卷,契約原本發還〉…訂約之前,簡水同有叫我去廟裡看舊有的二對石獅,他是要求能不能做尺寸、造型跟舊有石獅一樣的,我跟他說首先要考量原石有沒有這麼大,如果要照舊有石獅那麼大,價格高很多,價格最少要比我們照合約做出來的高三倍。

簡水同就要求我提供石獅的照片讓他們委員會開會決定,後來簽約就是附上照片指定尺寸」等語(見原審卷第110頁背面至第111頁),可見抗告人簡水同於訂約當時原本係要求證人張顯榮按舊有石獅相同之尺寸、造型製作,但考量價格因素,始同意改按證人張顯榮所提供之石獅照片所示之尺寸、造型製作,亦難謂抗告人簡水同所為有損害玉清宮之利益。

㈡相對人主張第三人范江茂向相對人陳情有關玉清宮「新作石獅工程」及「五案門工程」疑有弊端,抗告人簡水同等人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其餘董事,竟以范江茂所為係屬不正當行為致損害廟譽為由,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決議,此舉如同私設刑堂,罔顧人權,更羞辱范江茂之人格與尊嚴,並剝奪其投票權,構成解除董事職務事由乙節,茲查:⒈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決議,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無效之理由,係以第三人范江茂向宜蘭縣政府陳情或向宜蘭地檢署提出相關告訴等情,雖有指摘他人不當或違法行為,然其指訴內容仍係以玉清宮之公共事務為主,且如上述關於「五案門工程」、「新作石獅工程」確有相關契約上之爭議未解,是范江茂上開向主管機關陳情之行為,並非該當上開章程第13條1 項第2款關於不當行為致損害廟譽之要件,亦無從以范江茂就上開工程疑義對玉清宮相關承辦人員提出告訴,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即遽認其行為係屬不當而有損廟譽之行為。

故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103 年4 月26日之決議行為、103 年7 月19日之決議行為,即有與上開章程之規定之要件不符。

103 年4 月26日之決議行為、103 年7 月19日之決議行為既已違反章程,則附表一編號3所示決議行為之董事,自無從再以范江茂已非董事身分,而為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決議行為等語,而認附表一編號1 、2 之決議因違反章程而無效,編號3 之決議亦因無所據而歸於無效等節。

此有上開104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書附卷可參,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核閱無誤,且該判決亦已確定在案,是上開事實應可採信。

⒉第三人范江茂針對抗告人簡水同處理「五案門工程」、「新作石獅工程」向宜蘭縣政府陳情或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出相關告訴等行為,並不該當於該當玉清宮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第2款不當行為致損害廟譽要件之事實,固經認定在前。

惟抗告人簡水同等人在無往例可循情形下,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不當行為致損害廟譽」等,又係抽象構成要件,衡以抗告人簡水同、朱富雄均於32年出生,陳基益、林信吉則分別於53年、42年出生,除簡水同係國中學歷外,其餘三人均為高職畢業,其等復均無任何法律之背景,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可參;

則相對人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僅憑附表一編號1 至3 決議結果,即謂抗告人簡水同等人所為,係明知違反章程規定,為排除異己而執意為之,似尚嫌率斷。

更何況,第三人范江茂陳情內容雖非無本,但依首揭說明,抗告人簡水同處理「五案門工程」、「新作石獅工程」並無違失之處,且業據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抗告人及其餘董事因自認上開工程並無不當,而對於范江茂向縣府陳情及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之行為,恐使玉清宮信徒或不特定第三人逕認玉清宮董事會有圖利廠商、損害玉清宮利益之虞,因而誤認范江茂所為已符合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第2款「不當行為致損害廟譽」」之要件,亦非毫無可能,故附表一編號1 至3 決議內容雖違反章程而無效,但能否僅憑此,即認參與該會議之抗告人簡水同等人違反章程之程度,已達足以危害公益或玉清宮之利益,尚屬有疑。

⒊再者,附表一編號1 至3 決議內容並非抗告人簡水同、朱富雄、陳基益、林信吉單獨為之,而其等與附表一所示董事合計14人,以多數決方式所做之決定,而抗告人簡水同等人加上吳勝行,僅占其中14分之5 ,根本未達半數,如何操控董事會決議結果,遂行排除異己之目的?相對人固提出第三人范江茂於105 年10月24日向相對人所提供之「證人具證書」及玉清宮董事、監事聯席會議錄音(影)光碟,主張抗告人等自擔任董事(長)以來,藉權勢以大聲脅迫其他董事配合歷次重要議題進行表決,故始針對14名董事中之抗告人等請求解除其董事職務云云(見本院抗更一卷第7 頁)。

然查:①本院當庭勘驗相對人所提出之錄音(影)光碟,內容詳如本裁定附件所示,可知光碟係記錄105 年10月8 日玉清宮董、監事會議,並非附表一編號1 至3 決議之開會過程,且依勘驗結果所示,會議討論過程中,並未見任何與會之董事(長),有脅迫或藉權勢要求其他董事配合等不當舉止,會議中個別董事就不同意見亦互有發言,玉清宮董事會並非一言堂,實難認抗告人等有相對人所述藉權勢以大聲脅迫其他董事配合重要議題進行表決之行為。

②相對人另提出「證人具證書」記載:「本寺廟自簡水同先生95年10月28日擔任董事長以來,即藉個人權勢,並利用陳基益、朱富雄、林信吉、吳勝行(已亡故)等大聲脅迫其他董事配合歷年歷次重要議題進行無意見表決,在職董事因心生恐懼深怕遭到被歸屬為『非我同類』之嫌,如同今日范江茂的下場,導致本寺廟重要議題的決議產生『非意志性服從』的表決結果」等語,下方並有證人李龍墉、范江茂、林杏梅、林文斌、陳火成、楊晴雅等人簽名(見本院抗更一卷第8頁)。

惟查:⑴證人范江茂到庭到庭係證稱:「(問:具結書上提到玉清宮的重要議題產生非意志性服從的表決結果,是什麼意思?)沒有按照法令來決議,所以才會先前有判決認為非法決議無效。

(問:在會議過程當中,抗告人簡水同或朱富雄等人,有對你做一些恐嚇或脅迫,讓你們沒有辦法自由表示意見及投票?)就是沒有恐嚇,也沒有脅迫,他們就是喊一喊決議就過了。

(問:這份證人具證書內容何人書寫?)我拜託人家寫的。

(問:你有沒有在拜託人家時,告訴人家內容如何書寫?)有。

(問:是誰要你寫證人具證書?)因為你們抗告,我自己想的。

(問:證人具證書,後來拿到哪裡去?)應該拿到縣政府,後改稱忘記了,我只記得是我拿的。」

等語(見本院抗更一卷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

⑵證人李龍墉到庭證稱:「(問:具證書上提到抗告人等,有大聲脅迫其他董事配合歷年重要議題進行無意見表決,導致重要議題的決議產生非意志性服從表決結果,這是什麼意思?)我看內容與我們歷年會議過程稍微有雷同,因為我們的開會大部分表決事情時,都是談好之後,董事長問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表決,都是抗告人先舉手,之後才有人跟著舉手,簡水同做董事長以來表決事情,所有表決議案都是配合董事長,他說了就算…(問:剛剛所述都是簡水同,朱富雄、陳基益、林信吉,他們在董事會決議時有無做不當行為?)朱富雄等人在開會時比較強勢,陳基益好像是打手,後改稱我不是說他是打手,只是開會時他們比較強勢,偏向簡水同。

如果說其他董事對議題有不同想法時,就比較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等語(見本院抗更一卷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

⑶證人林文斌則係稱:「(問:【提示證人具證書】當時為什麼要簽這份文件?)我是董事,開會時要簽。

(問:文件上的內容,你看的懂嗎?)有一點懂,但不完全懂。

(問:你知道在上面簽名代表什麼意思?)證明開會時他們是怎麼樣。

(問:開會時簡水同他們有怎麼樣?)開會時講話比較大聲,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問:開會時會恐嚇你,或講一些不好的話嗎?)開會時是為了廟的事情,免不了會大聲一點,我是比較重聽,他們開會小聲我也聽不到。

(問:開會有人講話比較大聲,是指何人?)年青人免不了。

(問:【提示103 年4 月26日會議紀錄案由七】當時為什麼會作成這個決議?)要問當事人才知道,我不是工務組長,也不是董事長,所以我沒有辦法回答。

(問:【提示103 年7 月19日案由一】你知不知道,為什麼做成這個決議?)這決議的權力都在董事長的手上,董事是沒有權力。

(問:作成這個決議時,董事長有無說什麼?)時間太久了,我也忘記了。

(問:剛剛給你看的二次開會記錄,開會時董事長簡水同及其他人有無比較超過的行為?)朱富雄比較不喜歡講話,都靜靜坐在那邊,因為他年紀比較大。

(問:年青人是指陳基益嗎?)是。

(問:林信吉?)林信吉比較年輕,比較有力氣。

(問:具證書是何人拿給你簽的?)我忘記了,開會完人拿給我簽,我就簽了。

(問:當初有無仔細看內容,才簽名?)我沒有仔細看,反正沒有眼鏡,也沒有仔細看。」

等語。

⑷證人楊晴雅亦證稱:「(問:【提示證人具證書】當時為什麼會簽這份文件?)當時就是范江茂告,告了以後,後來就說要有證明,說要簽名,就叫我簽,當時我在誦經,叫我簽,我就簽。

(問:有無仔細看上面資料內容?)我有大概看一下,沒有看很多。

(問:【提示103 年4 月26日會議紀錄案由七】決議當時是怎麼做,你是否知道?)當時是開會比較強勢,我是誦經的,我是董事有去開會,但是不能發言,發言人家也不採納,沒有權力發言。

(問:何人不讓你發言?)董事長。

(問:除了董事長以外,還有其他人不讓你發言嗎?)沒有。

(問:董事長不讓你發言外,還有不讓何人發言嗎?)董事長不讓我發言,還叫我們誦經的班長過來,叫誦經班長過來跟他說,我沒有權力。

(問:當時作成要范江茂寫悔過書決議,開會過程中,有無讓大家充分討論?)有討論,但我只是在旁邊聽。

(問:表決是如何表決?)這我不知道。

(問:你不是有參與表決?)我只是當聽長,他們在對話。

我的部分是把誦經團顧好就好。

(問:開會時有何人比較強勢,說一定要這樣過?)我不知道。

(問:【提示103 年7 月19日案由一】這決議討論過程中,如何討論?)這我不知道。

(問:【提示103 年10月26日案由三】不贊成范江茂有投票權,討論過程中如何討論?)當時是用投票的。

(問:董事長主持會議過程中,有什麼不當行為?)有的比較強勢。

(問:妳說的比較強勢,可否描述什麼是比較強勢?)有的講話比較大聲,差不多都是這樣,開會就是這樣有大聲,有小聲,這是沒有什麼,比較小聲就是沒有權力。

(問:董事長在主持這三次會議過程中,有不讓董事發言的行為嗎?)沒有,這是用投票。

(問:這三次會議當中作成決定,都是投票決定的嗎?)對,就像拔除范江茂的職務。

(問:討論過程中,董事長有沒有在別人為范江茂陳述或跟董事長有不一樣言論時,把他打斷的情形?)他們就一來一往。

(問:最後一來一往說完話之後,才進入投票表決?)對,這是開會表決。

(問:你剛才提到董事長不讓你發言,是不是為了誦經團的事,不讓你講話?)對,我跟董事長說,誦經團要做什麼,他就說叫你們班長來跟我說。」

等語(見本院抗更一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③核證人楊晴雅證述可知,抗告人簡水同擔任董事長主持附表一編號1 至3 決議過程中,有讓與會董事發言討論,並當場進行投票表決,而本院逐一詢問證人范江茂、李龍墉、林文斌、楊晴雅,其等均稱抗告人簡水同等人於董事會開會時,並無恐嚇或脅迫董事配合投票情形,僅稱開會時部分抗告人有比較強勢,惟再細問「何謂比較強勢?」,證人林文斌、楊晴雅乃稱就是講話聲音大聲,且其二人雖於「證人具結書」上簽名,但並未仔細看過內容就簽名;

另證人李龍墉則係籠統表示該具結書內容與玉清宮歷年會議過程「稍微有雷同」,但究竟哪一部分是「稍微有雷同」?證人係泛稱「開會大部分表決事情時,都是談好之後,董事長簡水同問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表決,都是抗告人先舉手,之後才有人跟著舉手,簡水同做董事長以來表決事情,所有表決議案都是配合董事長,他說了就算」云云;

證人林文斌則證稱「我是董事講的話,他們是不會聽」、「沒有辦法,我有講過,他們不聽」云云。

惟依玉清宮章程規定,其董事會運作本係以多數決為之,抗告人簡水同主持會議時,既已讓與會董事有發言機會,並於討論交流後再進行投票表決,由多數決決定之,核此程序即無違反章程或法令之處,縱抗告人等先舉手表示其意見,或董事長簡水同不贊同證人林文斌之見解,亦不至於影響玉清宮董事會運作,暨妨礙個別董事表達言論自由。

另證人楊晴雅雖證稱「董事長不讓我發言」,惟其當庭已陳明「所謂董事長不讓我發言,是指誦經團的事」,核與附表一編號1 至3 決議無關。

況且,縱認前開證人所述情節為真,亦與「證人具結書」所載「抗告人大聲脅迫其他董事配合歷年歷次重要議題進行無意見表決,在職董事因心生恐懼深怕遭到被歸屬為『非我同類』之嫌,如同今日范江茂的下場,導致本寺廟重要議題的決議產生『非意志性服從』的表決結果」云云不符。

此外,抗告人等除有參與上開決議行為外,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抗告人等曾以其他言詞或不當行為,詆毀范江茂人格或尊嚴,豈能單憑上開決議,即認抗告人等有「私設刑堂」、「罔顧人權」、「羞辱范江茂之人格與尊嚴」、「造成寒蟬效應」、「使玉清官之董事會成為一言堂」等,足以危害玉清宮之利益,應構成解除董事職務事由?準此,本院認為相對人關於解除抗告人董事(長)職務之舉證,尚有不足之處。

五、綜上,相對人固提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附表一所示3 項決議會議紀錄、玉清宮捐助章程、錄音(影)光碟、證人具證書等文件,惟上開證據不足以證明,抗告人等違反章程行為,符合足以危害玉清宮之利益,應構成解除董事職務事由之要件,故相對人聲請本院解除抗告人簡水同等人在玉清宮之董事(長)職務,於法應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則原審裁定准許解除簡水同等人董事(長)職務,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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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議名稱            │決議內容              │ 決議行為之董事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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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4月26日財團法人│案由七:由當事人(按指│簡水同、朱富雄、吳勝行、│簡稱103年4月26日│
│    │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  │原告)向董監事會慎重道│江有桐、陳火成、陳基益、│之決議行為      │
│    │玉清宮第三屆第二次  │歉,向玉皇上帝暨列位尊│林信吉、陳金松、林文斌、│                │
│    │董監事聯席會議      │神深深懺悔,並寫悔過書│吳桂明、楊晴雅          │                │
│    │                    │,保證絕不再犯,否則依│                        │                │
│    │                    │章程嚴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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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7月19日財團法人│案由一:依照上次決議解│簡水同、朱富雄、吳勝行、│簡稱103年7月19日│
│    │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玉│除(原告)董事職務,並│江有桐、陳火成、陳基益、│之決議行為      │
│    │清宮第三屆第三次董監│報縣政府核備。        │陳金松、林文斌、吳桂明、│                │
│    │事聯席會議          │                      │楊晴雅、李龍墉、林文都  │                │
│    │                    │                      │                        │                │
├──┼──────────┼───────────┼────────────┼────────┤
│ 3  │103年10月26日財團法 │案由三:不贊成董事范江│簡水同、朱富雄、吳勝行、│簡稱103年10月26 │
│    │人宜蘭縣九龍山白鵝湖│茂有投票權。          │江有桐、陳火成、陳基益、│日之決議行為    │
│    │玉清宮第三屆第四次董│                      │林信吉、陳金松、林文斌、│                │
│    │監事聯席會議        │                      │吳桂明、楊晴雅、李龍墉、│                │
│    │                    │                      │林文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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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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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議名稱 (民國)   │決議內容(新臺幣)    │ 決議行為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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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7月19日玉清宮第│案由八:本宮道祖殿新增│簡水同、朱富雄、吳勝行、│
│    │3屆第3次董事、監事聯│二座門之門鈴材質為銅質│江有桐、陳火成、陳基益、│
│    │席會議              │,承包商林玉清未詳查,│陳金松、林文斌、吳桂明、│
│    │                    │使用木質,決議承包商林│楊晴雅、李龍墉、林文都  │
│    │                    │玉清扣款10萬元,全體董│范江茂                  │
│    │                    │監事一致通過門鈴使用木│                        │
│    │                    │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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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1月7日玉清宮第│案由二:包商林玉清就玉│簡水同、朱富雄、吳勝行、│
│    │4屆第3次臨時董事、監│皇殿原有門板與門神雕刻│江有桐、陳火成、陳基益、│
│    │事聯席會議          │是否以一塊木板雕刻而成│林信吉、林文斌、吳桂明、│
│    │                    │,擇期刮開油漆查看,並│李龍墉、林國雄、張永川  │
│    │                    │決議包商扣款20萬元,於│                        │
│    │                    │農曆新年前施工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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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檔案時間00:01-00:51】(無畫面僅有聲音)A 男聲:因為我們的執行單位是宜蘭地方法院,而我們的指 導單位是宜蘭縣政府,而因為當初我們開的這個會
送宜蘭縣政府跟法院,那縣政府跟法院認為這個議
長跟內政部部分,所以簡單說照原來那樣無法再來
修改。
B 男聲:我跟你請教董啊,縣政府較大,還是法院較大,還 是董事會比較大?
A 男聲:你若是問這個,我只能跟你拜託說,我們一個團體 ,我們還是要讓上級單位來給我們指導,跟法院來
給我們領導。
B 男聲:那他們什麼時候來給我們指導過。
A 男聲:啊他們現在就是我們文來文去啊。
二、【檔案時間00:52-13:31】(出現畫面,錄影時間為2016.10.08,14:51:47,畫面下方有三位主席,A男聲應為三位主席中間者,C男聲為左方主席,另兩邊各坐有與會人員,依出現聲音順序分別標為B、D、E、F、G男聲,總共與會人數不清楚,畫面上方影像暗黑不清晰)
B男聲:啊文來文去,誰寄給他們的,他們再寄過來?
A 男聲:對啊,我們怎麼開會就怎麼發文給他們啊
B 男聲:對啊,我們這裡開會發文,他們什麼時候有回文過 來?
A 男聲:有啊!好像那個、麻煩我們那個阿布拉把他那個回 文拿出來給他們看一下
B 男聲:哪一個,縣政府哪一個給我們回文的?他給我們踢 的都來不及了,踢的很多了,哪有這個公文、這個
公文也可以當董事會決定決議的事情,還有一條這
個也是。
C 男聲:阿頭輝阿,稍微?
B 男聲:(聲音激動,無法分辨說什麼)
C 男聲:(拿著公文紙張)你不能、不能違背上級的意思唷 ,你要注意唷。
B 男聲:(舉手)好,那我建議下次監察會...(聲音模糊無 法分辨)。
C 男聲:你不要大小聲,我現在只是要把縣政府的這個函讀 給你們聽而已,你就。
B 男聲:那個是小姐讀,跟你沒關係。
A 男聲:我現在要求,總監徹底執行我們的開會。
C 男聲:因為這個職務的權在總監,跟小姐沒關係,小姐是 剛剛。.
(多人聲音混雜無法分辨)
B 男聲:...現在董事會比較大耶,你是懂不懂。
D 男聲:(對B男說)大家開不是董事長開啦。
B 男聲:董事長也只是... 你站在董事會... 你一個人唷..(B、D聲音激動無法分辨內容)
C 男聲:現在這個無(不清楚),我要來幫董事長幫忙,這 樣不可以嗎?可不可以你說 。
E 男聲:可以,那我們也可以讀啊,我們董事難道不會讀嗎 ?
A 男聲:欸,我請..
C 男聲:(對E 男)你這樣說錯了啦
E 男聲:怎麼說
C 男聲:我的職務就是要把縣政府的回文讀給大家了解。
E 男聲:如果沒有一起開會是要怎麼讀給我們聽?
A、C男聲:沒有一起開也是要讀。
C 男聲:我跟你說,沒有一起開,你自己想好,沒有一起開 ,董事會一定要照議程留一張文給董事會跟總監察
會,分開是這樣唷!
E 男聲:對啊,沒關係啊
C 男聲:對啊,分開是這樣沒關係
E 男聲:但是每天都在開會啊,董事長...
C 男聲:你不要再說到旁邊去了,我現在把這個文順便讀給 我們全部董事聽啦。
某人聲:你不要再說到別的地方去了。
C 男聲:這是縣政府的函,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的函,主 旨,已奉貴法人第四次105 年第三次董事監事聯合
會議筆錄一份,... 會議討論如下,案由一由該法
人...宣布...(不清楚)請依說明辦理,現在來請
大家聽個清楚,說明一,貴法人102年7月13日玉清
監字第15號函,第二,查財團法人... (不清楚)
分別依民法第32條、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經過
法院監督管理,本案既經法院裁定,我們原先的(
不清楚)等於已經由法院裁定,我們不可以自己改
,我現在是跟大家說明一下,本案既經法院裁定解
除原任董事長簡水同職務,並由新任董事長李龍墉
接任,...(不清楚)這個意思就是說,我們...(
不清楚)法院已經裁定了,所以我們就不行再改了
,這跟大家報告的事。
E 男聲:等一下,你剛剛是說簡水同檢舉,有嗎,有這幾個 字嗎?若沒的話,我們說難聽點
C 男聲:你這份拿去看
(E 男起身去拿公文,另有一穿紅條紋上衣男子入座右排第一位)
E 男聲:這只有簡水同而已啊,跟賴英德又沒關係
C 男聲:賴英德...(不清楚),不同人啦。
他這個是針對我 們委託工程的事
(同時多人發言聽不清)
B 男聲:...你來看看,問我比較清楚,再來說
C 男聲:現在是哪裡不對,我照文念給你了,還在哪裡不對B 男聲:對啊,他是解除簡水同的職務而已,他沒有解除你 們四人的職務啊,為什麼他不行討論
(現場吵雜)
F 男聲(畫面上方中間男子起身說話):我說一下,今天要 為林文都先生說這句話,我認為說,董事最大,不
得違背法令,所以說你們的這個法令,就是說這個
判決議無效,法院給你訂,我的看法,所以說今天
我們不是最大,我們董事最大,說想怎樣就怎樣..
. 我反意見
B 男聲:已經定讞了嗎?法院已經定讞了嗎?
某人聲:還不一定判決議無效
某人聲:我們這已經定讞了
某人聲:這還沒上訴,你怎沒上訴
(多人吵雜)
F 男聲(邊走邊發文件):今天我們不要說董事會最大,董 事會不是最大,要回到依照法令啦,你不用高興,
就要給人家解職,我們就回去,法院說解職...
B 男聲:誰給你解職?
F 男聲:你有投到票的你還說
B 男聲:我有投到票,當然啊,因為董事會投票的啊,那你 怎麼不告我
(現場多人講話,有人喊話代理董事長)
A 男聲:我跟你說,我是正式的董事長,今天發文,從頭到 尾
E 男聲:我請教你,我上次去(不清楚),你有去嗎?縣政 府你有去嗎?林文車課長說我們不能參加,不能參
加唷!
A 男聲:我有去...因為縣政府有文來
E 男聲:我知道我知道,我要問你說,你有參加嗎?我們這 裡說就是可以討論,對吧,來這裡不能討論來幹嘛
,我們來這裡就沒意義啊,從頭到尾都可以討論,
不能(不清楚),有沒有這樣說?
C 男聲:不然你打電話去給他警告啊
(多人同時講話無法分辨內容)
E 男聲:我那天去跟他開會,... (聽不清楚),有說有執 照嗎?他有說對...
(同時他人說話聽不清楚)
A 男聲:我跟你說,那天去討論的時候,我不去介入,他問 我你的意見,我只說你圓滿就好,所以內容如何,
我一概不知,但是我們現在是看縣政府的回文,你
看縣政府的回文是怎麼回你的
G 男聲(起身說話):那這樣我也不能問,我要不是為了這 個宮往上變更好,那不然我是為了來這裡領一千嗎

B男 聲:啊你就email過去,人也給他告,行政訴訟也給他 告就好...(聽不清楚)
G 男聲:不是啦,跟你們討論不是要這個名,... 往前發展 ,不然現在好,你來接接看,不要一個說他們沒禮
貌,一個說你在場,不然你做董事是做什麼的,外
面聽起來負面的沒有比較少一點,你們大家要想想
看,也不是只有你可以做董事長,能讓這個廟辦到
有董事可以來做
C 男聲:你也可以那個啊
G 男聲:對啊,是不是這樣,大家在辦一個廟,40年來辦到 現在
F 男聲:今天就是因為董事搞的啊,因為簡水同、簡水同違 背那個工程瑕疵,你們這些人就決議說扣款幾萬都
可以,那工程瑕疵這麼...(聽不清楚)
C 男聲:范董事,現在不要說那個,照常進行議案
A 男聲:這個我們案由七,就是念給各位董事知道,這個文 、縣政府的回文,我們就是照縣政府的回文來辦
(背景吵雜聽不清楚)
某人聲:縣政府管太多,你看每個月簡水同...
某人聲:范董事,你剛剛說的那個會議,有我...,大家都 心知肚明的
C 男聲:好了,繼續開會
B 男聲:因為你們這裡開會,真的沒有針對我們這個...(聽 不清楚)
某人聲:我們開會你每次都給我們拖,不然都...
(多人講話吵雜聽不清楚)
C 男聲:你現在說的都沒效你知道嗎,現在下面進行的議程 是上次會議的會務報告耶
B 男聲:當然啊,三次嘛,三次結果都投票無效啊
C 男聲:要說的時候現在進行這個議案的時候再來說好嗎, 你現在說的都無效你知道嗎
B 男聲:我看不要通知我了,我不要做了(起身離開)
C 男聲:這個大家作證唷,他不要做了
A 男聲:因為唷,我們一個團體,一定要照條項來報告,你 如果說...
(B男回來拿東西後再度離開,E男亦起身跟著離開)
C 男聲:去跟,一定要去跟,你回去這個事情一定要進行好某人聲:你看,你也不要久久的來看這件情形
C 男聲:好了,就這樣就這樣,這會務報告而已耶,沒有要 給人家開會
G 男聲(起身說話):說難聽點,可以討論、不能討論,我 們去給人家排除
某人聲:沒有啦,就建議進行到這個議案再來討論嘛
(多人講話吵雜聽不清楚)
G 男聲:我照這個文來啊,不能討論,啊我是來旁聽唷,對 不對,不能表決就要安靜嗎,我問你,你是覺得我
對你有什麼詛咒,還是對這個廟有什麼(聽不清楚
),你給我砍掉,寧願不講(說完後轉身離開)
(現場吵雜聽不清楚)
A 男聲:我們繼續開會
(錄影時間2016.10.08,15:04:26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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