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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陳麗珠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江長俊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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