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485,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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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86,357元【宜蘭縣○○市○○○段 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71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範圍67.32平方公尺=586,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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