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訴,485,201705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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