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1855,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游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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