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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謝邱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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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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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阿俊於大正12年2月1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謝邱嶽主張被繼承人邱阿俊係其祖母謝賴阿菜之養父,故其為被繼承人邱阿俊之曾孫一事,並提出被繼承人邱阿俊之除戶謄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該所於106年4月7日函覆略以『經查邱阿俊於日據時期大正12年死亡,據當時戶籍調查簿記載,其僅一收養邱氏阿菜為養女;
後邱氏阿菜於昭和6年與謝朝枝結婚,姓名記載為謝邱氏阿菜,惟光復後初設戶籍,其姓名記載為謝賴阿菜,因此邱阿俊與謝邱氏阿菜間收養關係是否存續本所無法認定....』。
本件拋棄繼承聲請係非訟程序亦無從實體認定邱阿俊與謝賴阿菜間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是聲請人謝邱嶽與被繼承人邱阿俊間是否存在親屬關係不無疑問。
惟退一步而言,縱使被繼承人邱阿俊與謝賴阿菜間收養關係存在,而聲請人謝邱嶽確為被繼承人邱阿俊之曾孫,然被繼承人邱阿俊於大正12年2月10日死亡時,聲請人謝邱嶽尚未出生,不符合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且被繼承人邱阿俊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養女謝賴阿菜(民國64年6月1日死亡),查無前揭子輩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案件,此有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提供之邱阿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邱阿俊於大正12年2月10日死亡時,尚同時存在前揭直系血親卑親屬較近之子輩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自非當然繼承,是聲請人謝邱嶽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亦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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