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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迴避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今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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